连云港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项目管理,提升项目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项目是指由市及各市(区)红十字会组织实施的人道救助各类项目。
第三条 项目应当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符合红十字宗旨,有助于实现全市红十字工作总体目标。
第四条 项目按照实施主体,实行市与各市(区)红十字会分级管理的模式,市红十字会负责对全市项目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调研
第五条 项目调研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深入贫困群众听取意见等方式,真正把握本地区最宜实施、最具影响、
最受欢迎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选择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可操作性。根据本级红十字会人道救助金规模和募捐情况,量入为出,量力而行。除长期实施的项目外,一般实施项目的周期在一年以内。项目资金便于运转和监管。
2.有倾向性。面向最易受损害弱势群体,以助医、助老、助学为主,严格控制工程基建类和设备设施类项目。
3.有广泛性。除捐赠方定向,项目尽可能惠及本地区同等条件的受助人员,避免受助不公平、不平衡问题发生。
4.可持续性。项目能长期实施,有推广价值,社会影响良好。
第七条 对于合作项目的合作方,必须仔细调研其单位资质、财务管理、信誉度等情况。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每年年初科学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年度项目计划必须经会党组或办公会或本级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各市(区)年度项目计划在每年2月底前报市红十字会。
第九条 年度项目计划确定后,应当按照项目计划逐项编制《项目书》。编制《项目书》采用市红十字会统一格式,包含项目名称、立项单位、实施单位、项目摘要、项目方案、项目经费、财务管理等内容,项目书内容必须合法守规。
第十条 市红十字会项目受益面突出市直、兼顾各区,在此基础上覆盖全市,项目实施主体一般为市红十字会及市直相关单位,原则上不援助各市(区)实施的项目。
第十一条 各市(区)红十字会申请红十字会总会、省红十字会援助的项目,经市红十字会研究后,择优转报。
第十二条 建立并完善项目库,及时上网公示,为项目筹资和管理服务。
第四章 项目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书》,如有变动,会党组或办公会应当研究作出相应决定。上级红十字会援助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变动,必须向上级红十字会作出书面汇报,并按照上级红十字会回复意见办理。
第十四条 援助项目一般先拨付援助资金70%的首付款,30%的尾款待项目结项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市红十字会援助项目首付款,原则上每年4月底前拨付;红十字会总会、省红十字会援助项目资金拨至市红十字会后,首付款随即拨付。援助资金拨付前,相关市(区)红十字会先开具票据,市红十字会收到票据5个工作日内拨付。
第十五条 运用和推广“参与式”项目管理方法,动员社会资源为项目服务,组织项目社区群众、受助人员和红十字志愿者参与项目实施,推动项目管理工作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十六条 把项目宣传贯穿项目执行全过程,重点宣传项目
实施意义、过程、成效和红十字精神,努力提高红十字会美誉度。
第五章 物资采购
第十七条 物资采购在《项目书》中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如采购物资在政府采购名录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采购物资不在政府采购名录的,单一物品采购达到一定金额的,必须实行3家以上供货单位询价采购。
第十八条 大宗物资的采购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当地政府采购部门负责或协助采购,妥善保存公示、公告、合同、票据等采购文件资料以备审计。
第十九条对项目添置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预算贯彻能省则省的原则,严格执行财务规定,符合审计部门要求。项目预算必须列入《项目书》,尽可能细化每个子项目,应当包含名称、用途、数目、单价、总价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坚持专款专用,财务支出严格执行预算,按照实际成本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交通、通讯、劳务等项目支持费用,原则上不得从项目资金
中列支,确实需要列支的必须坚持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在编人员及机构的费用不得列支。
第二十二条 对于合作项目资金,原则上由市及各市(区)红十字会统一管理,合作方应该在项目实施前将项目资金汇入市及各市(区)红十字会指定的账户。
第二十三条 对于援助项目资金,市及各市(区)红十字会可汇入项目实施单位,但必须加强资金使用监督。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项目财务报告,按照《项目书》内容和财务核算资料,真实地反映项目财务收支状况,做到账表相符、帐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 项目启动后逾期未结项的,经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一年后仍未结项的,项目终止实施,余款收回。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如有节余应当收回。
第七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七条 项目监督由实施项目管理的红十字会负责,鼓励通过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监督人员应具备所需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项目管理经验,保证项目监督质量。
第二十八条 项目监督应当贯穿项目执行全过程,主要监督《项目书》执行情况,重点包含项目实施单位资质、实施进度、实施质量、预算执行、财务支出以及实施效果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项目监督的形式包含实地检查、电话抽查回访、查阅台帐资料和财务资料等。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应当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估。项目评估采取内部评估或外部评估方式,内部评估由本级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进行,外部评估由本级红十字会聘请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当年实施的项目一般开展内部评估,如果捐赠方要求或者资金量大的项目应当开展外部评估。
第八章 项目结项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应当及时结项,当年实施的项目必须在每年11月底前全部结项。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结项必须及时形成结项报告。结项报告包含项目总结、财务报告、受助人员花名册、招标资料、采购合同及报价、项目图片、新闻报道等内容。援助项目的结项报告按照上级红十字会要求的时间上报,未作要求时必须在每年12月底前上报。
第三十三条 项目总结以《项目书》为依据,准确、完整总结项目执行情况。项目总结包含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情况、监督情况、评估意见、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结项报告是项目执行的实证,应当及时归档保存。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全市红十字系统其它符合红十字宗旨的项目,原则上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及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 市红十字会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市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