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红十字会机关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信息来源:市红十字会 发布日期:2023-10-17 16:45:26 浏览次数:   字号:【

市红十字会机关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财务管理的原则:坚持民主透明、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统筹安排、保障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同区域本级财政资金、非本级财政资金、事业性收入、工会、会费等各种资金以及库存物资全部纳入财务统一管理,根据资金的用途和库存物资分类要求分别进行核算,及时入账,日清月结。

第三条  财务管理体制:重大财务事项必须经会党组集体决定,分管财务的领导对履职期间发生的财务事项负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办公室为财务和资产管理的责任处室,在财务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财务工作应主动接受纪检、审计、财政、市级机关工会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并接受人大、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严格财务经费的审批、审核把关,机关一切经费支出活动,都要经审批后,才能办理支出业务。

1.区分金额管理程序:300元(含)以下的经费支出,相关处室自行提出使用计划或处理意见;300元至1000元(含)的经费支出,相关处室报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1000元至5000元(含)的经费支出,相关处室提出使用计划,经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5000元以上的经费支出,经党组会讨论研究同意后实施。

绝不允许人为的“弄虚作假”和“化整为零”的现象发生,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视情追究责任。

差旅费支出不适用区分金额管理程序。

2.日常分级审批程序:经办人须按要求提供原始票据和有关明细附件,填写汇总单(费用报销单、领款单、预付款通知单、差费报销表),每张原始票据均须签字,注明事由、用途,整理、粘贴的有关票据和资料(工作方案、计划、通知、出差审批表、公务接待申请审批表、物资出入库报备单、资产或物资核销审批单、会议记录等),由所在处室负责人签字确认,交总账会计审验,经财务分管工作领导审签,出纳审核无误后受理支出业务。

3.总账会计、出纳对各项经费支出票据须经双重把关审核,发现超范围、违法、违规开支有权拒绝报销,超标准支出的依规按实报销;未按照审签流程报销或原始票据和附件不全或票据不合格一律退回;总账会计、出纳有权要求经办人重新开具票据、补齐相关资料或审签手续。

第五条  经办人要本着及时、准确的原则进行报账,原则上所报销的票据应当为上月或当月产生的票据;

出纳:每周四为办理财务集中报账日,每月15号前完成工资发放,每月25号前完成公积金及各类保险缴纳,每月8号前打印上月各类经费支出银行、税务、公积金、保险中心、财政内网等对账资料,对当月各类保险缴费基数和人数进行核定和调整申报,对上月发生的所有业务支出台账进行归类整理,录入系统。

总账会计:每月15号前,对出纳录入财务软件的记账凭证进行审核、记账,对上月所有票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及时打印装订各类记账凭证,生成、统计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分别报办公室负责人、会领导阅示。

第三章  预算、决算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严格遵循“有预则立、无预则废”的原则,各项经费开支必须纳入预算管理,否则不予支出或报销。

第七条  严格预算收入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依法取得的财政拨款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等非税收入,要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严禁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以及违规转移使用。

第十条  每年l0月份左右开始编制下年度预算,预算方案包括基本支出预算编制、项目支出及非税收入预算编制,预算方案须经党组会审定后报市财政部门。机关各项收入和支出按处室预算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1.基本支出预算编制: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公用经费)、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全部纳入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由总账会计提出编制方案,报办公室负责人和财务分管领导审核把关。

2.项目支出及非税收入预算编制:按照零基预算和财政局的“一个单位不超过5个专项编制”的要求,各处室整合归并项目,合理编制本处室项目支出预算方案,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交办公室汇总。办公室编制项目支出预算2个(含“政府采购”项目),赈济救护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2个(含非税收入“社会捐赠”项目),事业发展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1个。

第十一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会机关各处室根据自身总体发展目标和各自的职能分工及项目建设情况,制定本处室具体的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年终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及实际发生业务支出,编撰预算目标绩效绩效评价报告,分别报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和财务汇总,经办公会研究后,及时录入同级财政内网绩效管理信息系统或报财政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预算、决算公开制度。公开内容包括会机关各处室预算项目及执行情况、行政办公费用支出情况、专项资金支出情况及其他需要公开的财务情况,经办公室负责人及分管财务领导审阅确定后及时进行“双公开”(即同时在江苏省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和市红十字会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  经费支出和物资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  财政预算经费借款:按照财政对预算经费管理要求,原则不得借款,经费支付采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结算。

会费(工会)借款: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或处理公务,原则上3000元以下的采取个人先垫付后报账的方式,3000元以上的报业务分管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审签后借款。

第十四条  文印和报刊订阅:文印和报刊订阅归口办公室承办,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如遇特殊情况业务部门需要承办的,应向办公室提出登记、用款计划和申请。

第十五条  “三公”经费管理:严禁无预算列支因公出国(境)经费,严禁擅自提高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虚报出国团组级别、人数;严禁报销计划外出访城市或绕道旅游产生的费用;所有公务接待支出按《连云港市红十字会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用。各处室发生的公务接待,由各处室事先填写《市红十字会公务接待申请、审批单》,分别经办公室、业务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会主要领导审签后再按规定标准接待。

第十六条  会议(培训)经费管理:各处室召开业务会议(培训),必须根据年初工作计划或上级通知,拟定好会议(培训)工作方案,会同办公室做好会议(培训)开支预算,报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再经办公会或党组会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工作方案中应明确会议内容、人数、天数及详细预算金额。办公室根据批准的会议(培训)工作方案、办公会或党组会记录以及会议(培训)通知,按规定予以办理结算手续。

会议费使用详见《连云港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连委办发〔2018〕24号)。培训费使用详见《连云港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连财行〔2017〕12号)。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及资产管理:凡购置大宗商品和购置批量办公设备,必须纳入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有关政府采购文件规定和相关程序统一申报招标采购。

固定资产和日常办公用品采购归口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负责机关资产及日常办公用品的登记、验收、保管、领发等工作,指定专人为资产管理员,并建立完整的固定资产卡片账,财务设置总账、明细账,每半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各种修缮和办公物品购置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其他部门不得自行修缮和购置。

使用、保管资产的处室或使用人对使用、保管的资产负责。固定资产调入调出应办理调拨手续,报废实行集中报废方式,由资产管理员根据资产管理年限及有关实际提出报废清单,提交党组会研究通过,办公室、财务分管领导签批,报同级财政局审批备案后,进行资产销账。

干部职工调出或退休时,分配给个人使用或保管的物品,须办理交接手续。对电脑、打印机、照相机等设备实行专人保管,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借、出租、转让。

政府采购标准、内容、流程详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146号)。

第十八条  库存物资管理:按照《连云港市红十字会库存物资管理办法》,建立库存物资专项管理台帐,规范库存物资管理。

第十九条  公务出差均应严格执行《市红十字会差旅管理暂行规定》(连红〔2016〕40号),严格落实“市内外出差审批单”审批,规范公务出行和差旅费使用、报销。

第二十条  对财务人员失职造成经济损失或财务档案损失的,或不能坚持原则而违规支付的,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虚列项目支出,骗取报销或应由个人开支资金的到单位报销,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追回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财务文件、档案及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财务类文件:包括市红十字会向外正式发送的各种财务报告、公函、报表及经济合同。

财务报告、公函、报表由单位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员签署。

经济合同由业务经办人负责提出或起草,提交会党组会或办公会研究审核,由单位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员签署。经费支付时,业务经办人除了审签完整的发票和附件明细外,还须向办公室提交经济合同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会计档案:上一年度产生的财务凭证、帐簿可以由财务人员暂时保管,其他年度的财务凭证、帐簿要及时办理移交、签字存档。财务人员要妥善保管好财务凭证、帐簿,不得遗失、损坏或擅自销毁凭证和帐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